呼市回民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安云,向我“索贿”3万元未遂,把胜诉的案件拖了十一年不解决,直至可执行财产被转移湮灭,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商业

我叫马子谦,男,回族,65岁,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吉利小区,2-2一楼西户。身份证号码。150103195304282511电话号码,15598235523。
2007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内民抗再抗字第17号民事判决,终于将我与呼和浩特市食品公司清真肉类经销公司合作纠纷一案画上句号。案件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发回重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再审判决,历时四年多才走完了审判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呼和浩特市食品公司清真肉类经销公司偿还我投资10.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977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47元。共计310037元。
2007年10月17日,我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08年7月19日,该院以(2008)回法执字第18-3号民事裁定追加呼和浩特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该公司在裁定生效之日内向本人清偿债务488808元。当时食品公司拥有大量可执行资产,我曾多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负责执行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官安云反应情况,但安云都采取漠视。对于我的合理要求置若罔闻,对我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对我所反映的情况置之不理。
令人想不到的是,执行副局长安云居然向我提出“借款”3万元用于装修房屋。以借用的名义变相跟我索要!当时我非常困难实在无法满足其愿望。于是安云法官把我胜诉的执行案拖了11年,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我已是一个65岁的老人,由于安云的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的违法违纪行为,给我经济和精神都带来极大的伤害。
近期在网上看到“回民区法院安云殴打老人”事件后,得知安云为了掩盖其打人的违法行为,竟然用国家的司法救助金给“大庆路玫瑰园”购房的王爱生等46户购房户发放救助金达300余万元。由于其严重违法行为,不仅给被打的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失,有损国家执行人员形象,而且此事件让我感到非常震惊。国家的司法救助金居然可以用来处理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果此事能够这样解决,我认为我的案件在有财产的情况下,由于安云严重的渎职不作为使案子至今没有执行,顾我强烈要求,按处理“大庆路玫瑰园打人事件”一样。给我也进行全额司法救助!!!
恳请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尽快落实此案,追究违法人员安云的责任。我已耐心等待了十一年了,难道还让我再等十一年吗?!

2018年11月15日
本网站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正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